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573號債權人 陳建隆 債務人 林秀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秀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並提供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依所附之協議書顯示其甲方為保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釋明以 陳尚志 設計費新台幣貳萬元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釋明確切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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