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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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爰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定應執行刑之上限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5年5月某日至│95年10月18日│95年10月18日│││95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26491號│96年偵緝字第176號│96年度偵緝字第17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124號│96年上易字第892號│96年度上易字第892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07│96.06.21│96.06.21│├─┼─────────┼──────────┼──────────┼──────────┤│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124號│96年上易字第892號│96年度上易字第8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8.08│96.06.21│96.06.21│├─┴─────────┼──────────┼──────────┼──────────┤│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739號│10060號│10060號│└───────────┴──────────┴──────────┴──────────┘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10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偵緝字第17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892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21│││├─┼─────────┼──────────┼──────────┼──────────┤│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8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21│││├─┴─────────┼──────────┼──────────┼──────────┤│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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