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丁○○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1,237元,應繳裁判費29,8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8,8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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