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3、4、5、6、7、8、9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3、4、5、6、7、8、9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5、6、7、8、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其他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如附表編號3、4、5、6、7、8、9所示各罪之減刑聲請及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96年7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883號裁定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聲請人就同一案件再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此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部分不得抗告,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者,應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9日│95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826號等│年度偵字第1826號等│├───┬────┼────────────┼────────────┤│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440號│96年度易字440號││├────┼────────────┼────────────┤││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440號│96年度易字440號││├────┼────────────┼────────────┤││確定日期│96年5月28日│96年5月2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臺灣彰化地方│有期徒刑2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3號)│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83號)│├────────┼────────────┼────────────┤│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22日│95年12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775號│年度偵字第1279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彰簡字第245號│96年度彰簡字第247號││├────┼────────────┼────────────┤││判決日期│96年4月30日│96年5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彰簡字第245號│96年度彰簡字第247號││├────┼────────────┼────────────┤││確定日期│96年8月30日│96年8月3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日│├────────┼────────────┼────────────┤│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5│6│├────────┼────────────┼────────────┤│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3月24日│96年3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417號等│年度偵字第3417號等│├───┬────┼────────────┼────────────┤│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7號│96年度易字第627號││├────┼────────────┼────────────┤││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7號│96年度易字第627號││├────┼────────────┼────────────┤││確定日期│96年7月2日│96年7月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2月15日│├────────┼────────────┼────────────┤│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㈣│├────────┬────────────┬────────────┤│編號│7│8│├────────┼────────────┼────────────┤│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3月20日│95年12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417號等│年度毒偵字第97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7號│96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7月10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易字第627號│96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確定日期│96年7月2日│96年7月3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3月15日│├────────┼────────────┼────────────┤│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㈤│├────────┬────────────┬────────────┤│編號│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75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判決日期│96年7月10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638號│││├────┼────────────┼────────────┤││確定日期│96年7月30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月15日││├────────┼────────────┼────────────┤│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