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訴請撤銷之不動產所有權登記,該不動產亦係座落在桃園縣,依同法第10條第2項亦得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特別判籍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於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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