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03號聲請人 孟婉君 相對人 仲威 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仲威錤 於民國111年3月23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為111年3月23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之本票1件。詎聲請人於到期日屆至後,就其中之3萬元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