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2167號上訴人 廖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少 其間因113年度基小字第21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萬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