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全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3號聲請人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代理人 簡國雄 相對人 邱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7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