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956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關係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1年1月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乙○○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4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853,84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擔保透支約定書、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活用綜合型房屋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增補合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雖相對人主張已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25日和關係人乙○○協議離婚,關係人於94年8月12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卡借款而欠繳卡費將近90萬元左右,關係人因長年無工作而無法償還,而本人已於96年8月7日償還之前設定抵押之借款
170萬元,但聲請人不肯給予清償證明,硬是要本人一併處理關係人所欠之卡費,否則將拍賣我的房子,在此並對聲請人提出質疑:1.為何聲請人沒有謹慎核對關係人之信用狀況而再次借款給他?2.為何聲請人再次借款給關係人卻沒有告知本人?3.本人已經清償抵押借款,為何聲請人不給予清償證明並聲請拍賣我的房子?4.聲請人為何不對關係人本人追討債務?等語,所稱即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據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