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3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27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3313、3430號),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松竹書記官董美惠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鑑定後淨重零點柒壹玖柒公克)及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成分之注射針筒乙支,均沒收銷燬之。另注射針筒乙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91年度訴字第136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且由該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接受強制戒治,強制戒治部分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24日期滿執行完畢釋放,轉入監獄執行上揭徒刑,於93年8月23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自96年5月間起至同年6月26日22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1段171號3樓之16,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警察先於96年6月9日23時30分許,臨檢上址並扣得其所有供注射之針筒乙支(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粉末成分);後又於同年月29日凌晨1時20分許,再次臨檢上址並扣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粉末乙袋(淨重0點7263公克,鑑定後淨重0點7197公克)及甲○○所有供注射針筒乙支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松竹
書記官董美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