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趙美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國棟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1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3萬5660元【依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 趙金益 所留遺產價值及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852萬6512元、依上訴人主張被繼承人 趙謝玉英 所留遺產價值及上訴人之應繼分比例,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30萬91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