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原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桃原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林睿承 被告 張正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桃原交簡字第8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楊奕泠
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