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若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74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若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4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為警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麥角二乙胺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109年8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8500號鑑定書、109年8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8460號鑑定書、109年9月4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934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均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MDMA、麥角二乙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7400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09年10月16日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
法務部調查局取樣鑑定後,分別檢出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等情,有相關卷證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足參。是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品無誤,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相關卷證出處一結晶檢品1包檢驗含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淨重:498.66公克(驗餘淨重498.51公克,空包裝重17.19公克),純度77.15%,純質淨重384.72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09年8月10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8500號鑑定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7400號卷第145頁)二不明膠囊檢品1包(原編號A3150mg,共188顆)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膠囊內粉末合計淨重29.27公克(驗餘淨重29.01公克,空包裝重21.54公克),純度75.97%,純質淨重22.2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09年8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8460號鑑定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7400號卷第147至149頁)三不明膠囊檢品檢品1包(原編號A3大包,共202顆)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膠囊內粉末合計淨重44.81公克(驗餘淨重44.53公克,空包裝重22.81公克),純度83.41%,純質淨重37.38公克四不明膠囊檢品1包(原編號A31,共158顆)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膠囊內粉末合計淨重34.95公克(驗餘淨重34.66公克,空包裝重18.92公克),純度70.89%,純質淨重24.78公克五不明膠囊檢品1包(原編號A3125mg,共154顆)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膠囊內粉末合計淨重20.74公克(驗餘淨重20.52公克,空包裝重18.48公克),純度79.69%,純質淨重16.53公克六不明結晶體檢品2包檢驗均含第二級第83項毒品MDMA成分,合計淨重350.39公克(驗餘淨重349.99公克,空包裝總重13.83公克),純度72.45%,純質淨重253.86公克七郵票檢品1,500張隨機抽樣4張檢驗含第二級第81項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合計淨重28.08公克(驗餘淨重27.95公克,空包裝重11.38公克)法務部調查局109年9月4日調科壹字第10923209340號鑑定書(見109年度偵字第27400號卷第151至1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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