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28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蔡長霖蔡宗翰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長霖即蔡宗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蔡長霖即蔡宗翰對第三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彰美分社之消費寄託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位於彰化縣彰化市,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盧烽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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