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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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51號原告 張瓊方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被告 陳俊宇
劉筱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76號),經原告張瓊方對被告陳俊宇、劉筱葶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