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信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信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信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4月、9月(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其於民國109年7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4月、9月確定,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8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