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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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376號債權人翡翠園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品絜 債務人 林慧棉 上列債權人翡翠園邸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林慧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翡翠園邸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翡翠園邸住戶規約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慧棉最新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三、請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座落於「彰化縣○○市○○○街00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