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富厚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馬簡字第103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4年度偵字第302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本院斟酌上訴人之犯罪情節及犯後已與告訴人 宋國進 達成民事和解(本院105年簡附民上字第1號和解筆錄內容:上訴人願以登報道歉之方式向告訴人宋國進致歉)等情,因認原審適用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量處上訴人拘役50日,並諭知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忻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