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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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6971號債權人 杜旭庭 債權人 杜旭軒 債權人 杜旭東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唐雪華 債務人 齊偉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雪華給付新台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杜旭庭、杜旭軒、杜旭東、唐雪華給付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一
┌──┬─────┬───────────────┐│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新台幣)││├──┼─────┼───────────────┤│1│100,000元│民國105年5月21日│├──┼─────┼───────────────┤│2│100,000元│民國105年6月21日│├──┼─────┼───────────────┤│3│100,000元│民國105年7月21日│├──┼─────┼───────────────┤│4│100,000元│民國105年8月23日│└──┴─────┴───────────────┘附表二
┌──┬─────┬───────────────┐│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新台幣)││├──┼─────┼───────────────┤│1│500,000元│民國105年5月21日│├──┼─────┼───────────────┤│2│500,000元│民國105年7月21日│└──┴─────┴───────────────┘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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