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醫字第12號原告 孫學明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複代理人 蔡玉燕 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告 顏永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朱淑娟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於民國93年間因車禍受傷後罹患00症,又自95年10月起至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下稱義大醫院)就診治療,並自96年10月9日起由被告顏永杰(下稱顏永杰)擔任伊之00科醫師。詎顏永杰明知其開立之00藥物理 思必妥 (Risperidone)會引起人體血液中泌乳激素提高,造成男性女乳症等副作用,竟未告知該副作用,又其自98年1月6日起長期開立該藥予伊服用(每次開立1至3顆,至99年1月22日用藥更多達7至9顆),致伊服用該藥物起,乳房時常疼痛。而伊曾於99年2月17日住院,及於同年6月4日、18日、同年7月2日00科門診時,向顏永杰反應胸痛,惟其竟未記載於病歷,其醫療行為顯有疏失。另伊因胸口疼痛難耐,求訪多位醫師找出病因,於99年12月間經訴外人即義大醫院肝膽腸胃科000醫師告知罹患男性女乳症,並於99年12月28日經訴外人000醫師抽血檢驗發現伊泌乳激素高達
33.54ng/ml(參考值3.46-19.40ng/ml),再經訴外人即新陳代謝科000醫師告知係因服用 理思必妥 造成系爭病症,伊乃於100年1月11日求診顏永杰,請其停用該藥,詎為其所拒。而伊因系爭病症疼痛難耐,遂於同月21日開刀切除雙側乳腺。又伊既因服用理思必妥致受有前開病症,前向衛生署申請藥害救濟,經該署審議委員會認定系爭病症之發生與所使用藥物具有關聯,審定藥害救濟金額1萬元,足見二者具有因果關係。則顏永杰既未告知理思必妥之副作用,又未於伊反應胸痛時,記載於病歷,且未停用該藥物,其醫療行為顯有重大過失,並致伊受有系爭病症,侵害伊身體及健康權,造成伊精神折磨甚鉅,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義大醫院為顏永杰之僱用人,自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再者,伊與義大醫院訂立醫療契約,義大醫院亦應就顏永杰之疏失,依民法第224條、第227條、第227條之1準用第
195條規定負賠償責任。爰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擇一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95年10月至義大醫院00科治療00症。又顏永杰係於96年10月始任職義大醫院,嗣擔任原告之門診醫師,其沿用原告先前服用之理思必妥處方,並依原告治療狀況酌量增加劑量,且曾口頭告知該藥物之副作用,並強調如有不適症,即應停藥而與醫師討論。而醫院發給原告之門診藥袋,已載明理思必妥副作用之中文警語。再依理思必妥之使用說明書(仿單)記載:該劑量增加速度最高為每天1mg,RISPERDAL(理思必妥)有極大的安全劑量範圍等,足見顏永杰對原告之用藥初始劑量、調整劑量均符合該說明書,自無原告所稱之醫療行為具有嚴重過失。另罹患男性女乳症之起因複雜,可能包括內分泌異常、肝腎功能異常、環境污染或毒素等,又於判定真正病因前,尚須完成肝腎功能、甲狀腺功能、男性荷爾蒙、腦下垂體腫瘤、腎上腺腫瘤、睪丸腫瘤等一系列檢查,並清查原告服用之藥物,始能斷定,則在原告未完成上開檢查下,自無法確認其患有男性女乳症之病因。另原告於100年7月12日之病歷記載其睪固酮值為0.74ng/ml,顯低於正常值,代表其男性荷爾蒙分泌不正常,則此與系爭病症是否有關,即有疑義。又原告長期罹患多種疾病,並有未依醫師建議服用藥物,且曾有吸食強力膠、濫用非法藥品之記錄,繼以各科開立藥物種類極為複雜,各種藥物交互作用難以預測,是此病因亦有疑義,尚難僅以理思必妥藥品說明書記載可能引起男性女乳症等語,即認二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另原告於99年2月間僅向顏永杰稱有胸痛,並非稱乳房腫脹痛,非可認其係男性女乳症。至於000醫師及000醫師並非病理醫師,亦未為鑑定檢驗,其等縱有如上表稱,僅屬臆測之詞,不得遽為病因之結論。故原告前開主張核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原告長期罹患多種疾病,於93年間因車禍受傷後罹患00症,
又自95年10月起至義大醫院精神科就診治療,顏永杰自96年10月9日起擔任原告之00科門診醫師。
㈡被告顏永杰沿用原告先前00科000醫師開立之00藥物
Risperidone(理思必妥)處方予原告。該藥物有造成乳漏、男性女乳症等副作用之可能性。
㈢原告自98年1月6日起長期服用義大醫院醫師顏永杰開立理
思必妥藥物(每次開立1至3顆,至99年1月22日用藥更多達5顆或7顆或9顆)。
㈣顏永杰發給原告之門診藥袋,只有記載副作用可能有失眠、
焦慮、頭痛等症狀之中文警語,及記載如有不適症狀應立即與醫師討論。但無記載服用理思必妥藥物可能會有男性女乳症等副作用之中文警語。
㈤原告認其自服用理思必妥起,因乳房時常疼痛,故其已自97
年起即曾提及此事。又其於99年2月17日至義大醫院住院期間及同年6月4日、18日、同年7月2日00科就診時,有向顏永杰反應胸口痛乙事。又證物3之出院病歷摘要第二頁中已載明原告有陳述胸口痛之情形。另原告於99年5月25日在家醫科有提及sorenessofchestforamonth。
㈥原告有於100年1月11日再度求診顏永杰,顏永杰與原告及
其配偶0000之對話情形,詳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6254號偵查卷(下稱偵卷)之光碟譯文所示。
㈦原告曾於95年6月22日在義大醫院進行0000摘除手術,以取出00等異物。
㈧原告於100年1月21日開刀切除雙側乳腺。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民法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第227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醫療行為在本質上通常伴隨高度之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是判斷醫師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必須斟酌醫療當時之醫療專業水準、醫師就具體個案之裁量性、病患之特異體質等為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而病患應就醫師在醫療過程中有何過失或有何具體之可歸責事由之事實負主張責任後,醫師始需就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負舉證責任。再者,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著有判例要旨可參。
㈡本件原告主張因顏永杰有前述醫療疏失,致其罹患男性女乳
症,因而切除兩側乳腺,受有前開損害等語,惟為顏永杰、義大醫院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執事項厥為:⒈顏永杰有無向原告告知理思必妥藥物之副作用?其執行之醫療行為是否有前開疏失?是否造成原告罹患男性女乳症之結果?⒉義大醫院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及債務不履行責任?⒊承上,如是,則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以若干為適當?而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原告就其主張利己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茲就上開爭執事項析述如下:
⒈顏永杰有無告知理思必妥藥物之副作用?其執行醫療行為是
否有疏失?並因而造成原告罹患男性女乳症之結果?⑴原告主張因顏永杰未告知理思必妥藥物之前開副作用,且因
自98年1月6日起長期服用顏永杰開立之該藥物,致乳房時常疼痛,顏永杰又未對其反應胸痛一事記載於病歷,並拒絕停用理思必妥,致其罹有系爭病症,是認顏永杰之醫療行為具有重大過失云云,並提出99年6月4日、18日、7月2日病歷、99年2月17日出院病歷摘要、00年00月00日生化檢驗報告、理思必妥藥品說明書(仿單)、切除兩側乳房乳腺之診斷證明書、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函、96年9月18日病歷記錄、96年10月9日病歷紀錄、理思必妥藥袋等件為證。
惟查,系爭理思必妥藥物固有造成乳漏、男性女乳症等副作用之可能性,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審酌原告早自95、96年間即在義大醫院之00科門診治療,且自96年1月起即陸續由
000及000等醫師開立系爭理思必妥服用,當時亦係依原告病情而酌量加重劑量治療(於早晚各服用1.5錠),原告常提早服藥完畢,有卷附原告之病歷可稽(見本院卷外放之病歷資料),足見在顏永杰於96年10月間開立理思必妥予原告服用前,原告已約達9個月曾服用該藥物,則其是否始終未經醫師告知該藥物之相關副作用,亦未曾自藥劑師處取得系爭藥品之說明書(仿單),而不知理思必妥之相關副作用,已非無疑。又顏永杰係沿用000等醫師之用藥而開立理思必妥,原告自承先前即曾經其他醫師開立理思必妥而服用等情(見本院卷第265頁),則顏永杰抗辯其沿用原用藥處方,再本於其專業,依原告病情開立該藥品劑量,並口頭告知該藥物之副作用等情,尚難認係屬虛偽。另依系爭理思必妥藥品仿單記載「RISPERDAL成份:每錠含主成份risperidone1、2、或3公絲」、「副作用:『根據廣泛的臨床使用經驗包括長期使用,RISPERDAL通常具良好耐受性。在許多情況下很難分辨是副作用或疾病本身之症狀。使用RISPERDAL被報告的副作用如下所列:常見:失眠、躁動不安、焦慮、頭痛。…。罕見:嗜眠、疲倦、眩暈、注意力受損、便祕、消化不良、噁心/嘔吐、腹痛、視力模糊、異常勃起、勃起困難、無法射精、無高潮、小便失禁…及其他過敏反應。
RISPERDAL會產生劑量相關性血中泌乳激素濃度提高,故可能引起乳漏、男性女乳症、經期不規則或無月經。』、過量處理:『已知症狀包括眩暈與鎮靜、心跳加速與低血壓及錐體外徑症狀。曾有服用劑量高至360mg的過量病例報告,由證據顯示RISPERDAL有極大的安全劑量範圍。』、藥理特性:『於服藥一星期後,約有70%之藥物泄於尿中,而經由糞便排泄則有14%。』等語,足見理思必妥仿單所示常見之副作用為失眠、躁動不安、焦慮、頭痛等。罕見為:嗜眠、疲倦、眩暈、注意力受損、便祕、消化不良、噁心/嘔吐、腹痛、視力模糊、異常勃起、勃起困難、…及其他過敏反應等,又該藥可能產生泌乳激素濃度提高,及可能引起乳漏、男性女乳症等情,然依仿單之副作用排列順序,顯示引起男性女乳症之機率應屬罕見及有此可能性而已,並非屬常見之副作用;又因該藥服用後易於排出,且有服用劑量高至360mg的過量病例報告,顯示有極大的安全劑量範圍。是以原告之系爭藥袋既已載明理思必妥之主要副作用包括有失眠、焦慮、頭痛等症狀,顏永杰亦已告知如有不適症狀應立即與醫師討論等語,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則縱使顏永杰在原告服用理思必妥前,未就此罕見且僅係可能產生但非必然產生之副作用予以告知,亦難認即有醫療疏失,並使原告患有男性女乳症之可能。
⑵另原告於99年2月17日住院期間及同年6月4日、18日、同
年7月2日00科門診時,曾向顏永杰反應胸口痛,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之99年2月出院病歷資料既有記載原告胸口痛,足見顏永杰應已記載於病歷中,該出院病歷摘要始為此記載。又原告所陳之胸口痛之情形繁多,有可能源自原告心臟疾患或氣喘(見本院卷第145頁),亦可能係其先前車禍所生之骨折或脊椎痛或其他疼痛,另亦可能係乳房疼痛或其他原因之胸部疼痛,不一而足。而依原告上開出院病歷摘要記載:「什麼時候開始痛:不一定」、「疼痛發生頻率:不一定」、「每次疼痛持續時間:不一定」、「一天當中最痛時刻:不確定」、「目前疼痛3分」,足見原告陳述其胸口疼痛時,並未具體,其疼痛程度亦非嚴重(見本院卷第
261頁),則在原告在歷次門診時,既未明確表示其胸口痛之情形,或具體指明其係有乳房疼痛之情(此亦可由家醫科之門診病歷記載推知),且原告既有深層靜脈栓塞,並固定於心臟科門診追蹤及服藥治療,是其所陳之胸口痛究係何指,是否包括心臟節律障礙等疼痛,亦未陳述明確。則顏永杰於門診時,乃就原告於99年6月4日、18日、同年7月2日門診時,所陳述之病情,於病歷以英文方式記載原告係有Bipolaraffectivedisorder、Phlebitisandthrombophlebitisoffemoralvein、Cardiacdysrhythmia,unspecifie
d、…等症狀,即描述原告有00000疾患、大腿骨之靜脈炎、血栓性靜脈炎及未具體說明之心臟節律障礙…等各症狀及疼痛予以記載,則顏永杰所為此等記載是否即未包括原告所未體體指明之胸口痛之情形,亦非無疑。故在原告尚未具體說明其胸痛之情形下,自難僅以顏永杰所為上開病歷並未載明胸痛字句,即認其有醫療疏失。
⑶原告雖主張經多位醫師及000醫師告知其罹患男性女乳症,
且經000醫師告知係因服用理思必妥造成系爭病症,而顏永杰竟拒絕停藥,致伊患有該病症,此有偵卷之2份譯文及衛生署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可證云云。惟查,原告並未提出
000等醫師告知其因服用理思必妥而患男性女乳症之證據;又其提出與000醫師之對話譯文,僅能認定當時原告之妻0000曾向000醫師詢問原告是否係因服用理思必妥造成罹患男性女乳症,並其陳述其他醫師說很多人都這樣等語,000乃回應理思必妥有此副作用,肝不好的人也會有男性女乳症,請0000再詢問顏永杰原因及是否停藥,或換別的醫師等情(見偵卷第100頁至104頁)。故依此對話內容及000醫師所述,應認000係依憑0000口述情形而為臆斷,並陳稱肝不好的人亦會患有男性女乳症,即男性女乳症之起因並非僅由理思必妥造成,請原告或0000詢問顏永杰,並非已斷定男性女乳症之起因,是原告自難以其片面臆斷作為有利於己之論據。另行政院衛生署業函覆本院有關該署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僅係作為判定救濟與否之依據,與醫療過失之判定無關,不宜作為醫療糾紛、訴訟等非藥害救濟目的之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63、99頁),是上開審議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應僅供為判斷原告或有可能係因服用藥物而患有男性女乳症,但因原告罹患疾病及服用之藥物繁多,又男性女乳症之起因並非僅理思必妥一種而已,且可能係源自本身疾病所生,有上開仿單可稽,且依前開藥害救濟基金會函覆該會之審議結果,與醫療過失之判定無關,是自不能徒憑該審議結果,即認原告係服用顏永杰開立之理思必妥藥物,致患有男性女乳症。
⑷又兩造對顏永杰開立理思必妥予原告服用之相關醫療行為,
是否均符合醫療常規,並與男性女乳症有無因果關係,仍存有爭議,且事涉醫療專業,兩造乃均同意送請行政院衛生署(其後已改為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嗣經醫審會鑑定後鑑定結果認:依據理思必妥(risperidone)藥物之仿單,適應症包括雙極性疾病之躁症治療,每日建議劑量於1-6mg,惟須持續評估病人狀況,以決定是否繼續使用或調整劑量。本案依病人(即原告)住院及門診病歷紀錄,顏永杰一直有依據病人臨床狀況調整理思必妥劑量,病人病情嚴重時最高曾使用至每日12mg,病情穩定後,亦逐漸降低治療劑量至每日2mg。故其處置之藥方及用藥劑量,與醫療常規尚無不符。又男性女乳症成因,主要為雌激素(estrogen)分泌過多(如內分泌腫瘤或因為肥胖而造成雄性激素轉換成雌激素過多)、睪固酮(testosterone)過少、甲狀腺功能亢進、慢性肝病及藥物(賀爾蒙、抗生素、制酸劑、腸胃蠕動劑、心臟血管用藥、化藥物、精神科藥物)等引起;另外酒精、物質濫用(如大麻、海洛因、安非他命、美少冬等)及某些中藥,亦可造成男性女乳症。又理思必妥所造成之男性女乳症,可能源自於血中泌乳激素濃度升高,惟依MICROMEDEX資料,於成人口服之劑型中,造成泌乳激素升高發生率小於1%;2012年一篇研究報告關於「藥物所引起男性女乳症之證據」,顯示理思必妥僅歸類在可能引起藥物之一,而非確定引起藥物之類別。又病人經常於不同醫院就診,次數相當頻繁,可能同時服用多種藥物,這些常見藥物(中西藥)可能造成男性女乳症,故無法認定男性女乳症為單一藥物(理思必妥)所引起。再者,病人本身較為肥胖,長期皆處於使用酒精,也係罹患男性女乳症之因素。10
0年7月21日病人之睪固酮(0.74ng/ml,參考值1.66-8.11ng/ml)低於一般參考值,亦係男性女乳症危險因素之一。
綜合上述,實無法判斷理思必妥與病人之男性女乳症為唯一必然有關之因素;且男性女乳症多無症狀,依病人具備如此多之危險因子,於使用理思必妥之前是否已有男性女乳症,亦無法排除。另依醫療常規,醫師於開立處方前,應向病人說明藥物作用及常見可能之副作用。並多在藥袋註明其藥物常見副作用,以供辨識。惟此藥物男性女乳症之副作用,頗為少見,且難以預見,若未告知此副作用,尚難認有疏失之處。另病人之胸痛狀況確呈現於99年2月7日之病歷,醫師有評估其疼痛狀況,並會診心臟科醫師評估及處置,之後病人並無反應胸痛,無論是病歷紀錄或護理紀錄皆然。病人若持續有胸痛症狀,卻未在各科門診紀錄呈現或要求檢查、治療,甚不合理。胸痛之原因相當多,應事先查明其原因,針原因處置,並非立即停用理思必妥藥物,並換其他藥物治療。立即停藥可能造成其000病惡化,其嚴重結果,可能係自傷傷人,甚至需要住院治療。故應依病人實際病情作為判斷。本案依病歷紀錄,顏永杰醫師之醫療行為,尚未發現有疏失或違反醫療常規之處等語,此有衛生福利部102年9月4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醫審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及相關醫學報告資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23至
241頁)。而審酌醫審會係屬客觀公正之第三人,應無故為偏頗被告而不利於原告之理,又上開鑑定書業就卷附病歷資料詳為審酌,其鑑定結果亦無異於常情之處,堪信該鑑定結果應屬客觀有據。則依該鑑定結果,堪認顏永杰對原告開立理思必妥之用藥方式、劑量之醫療行為,及所應告知開立處方之常見副作用等醫療行為,均符合醫療常規,且以目前醫療文獻,尚難認系爭病症之發生,係與理思必妥單一藥物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自難僅因原告患有男性女乳症,即遽認係因顏永杰之上開醫療行為或開立理思必妥處方所致。
⑸又原告及其妻0000固曾於100年1月11日求診顏永杰,惟依
其等之對話內容,僅係0000詢問顏永杰有關服用理思必妥是否會有副作用或胸痛,顏永杰則陳述應不會引起痛,且當時劑量造成男性女乳症之可能性很低,會不會是肝問題等語,並非直接拒絕停用,且原告本人當時亦無表示欲停用理思必妥之情(見偵卷第105至111頁),足見顏永杰抗辯並未接到原告請求停用的訊息,且00症的病人在換藥或停藥時,要很慎重,尤其原告有00,所以建議應立即做身體狀況的評估,再決定下一步等語,自堪信為真實。故原告主張顏永杰具有前開嚴重醫療過失,致其患有男性女乳症云云,實難認有據。
⑹原告雖以醫審會鑑定書泛指很多常見藥物會造男性女乳症,
但不指明何種藥物經原告服用後造成此症;且以原告已發生男性女乳症後所測之睪固酮低於一般值為其論據,顯有倒果為因之情;並以鑑定書已指出理思必妥每日建議劑量為1-6毫克,竟對顏永杰開出超出每日最高劑量2倍之劑量,認其醫療行為與醫療常規尚無不符,故該鑑定結果並無足採;另以男性女乳症為副作用情形並不少見,鑑定書就原告尚有在疼痛科、家醫科表示胸痛乙情故意未提,顯未仔細詳閱病歷,主張該鑑定報告離譜並不足採云云。惟查,原告屬肥胖體型,且罹有多種疾病,並曾前往各中、西醫診所、醫院看診及服藥,又有酒精、物質濫用之紀錄,有卷附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檢附之保險對象門診就醫紀錄明細表(見本院卷第71頁至第88頁)及外放病歷可稽。而因男性女乳症可能係源自雌激素分泌過多(如內分泌腫瘤或因為肥胖而造成雄性激素轉換成雌激素過多)、睪固酮過少、甲狀腺功能亢進、慢性肝病及藥物(賀爾蒙)抗生素、制酸劑、腸胃蠕動劑、心臟血管用藥、化藥物、精神科藥物等)、酒精、物質濫用及某些中藥而引起,故鑑定書據原告之體態、服藥、酒精及物質濫用紀錄暨自身疾病,有相關學理及報告附卷可稽,故鑑定結果以原告之男性女乳症難認係單一藥物(理思必妥)所引起,此判斷自屬有憑。另理思必妥之仿單說明此藥劑易於自尿液、糞便中排泄,且原告自承自99年9月起即減少理思必妥之劑量為2錠(見偵卷第105頁),是當時難認原告體內尚留存有高劑量之理思必妥,造成其泌乳激素濃度升高,並使其睪固酮過少,而罹患男性女乳症。且原告於
100年7月21日所測之睪固酮數值,亦應無可能係受服用理思必妥之影響而過少,故鑑定書以原告之睪固酮低於一般參考值,判斷此亦係男性女乳症危險因素之一,自非無據,尚非屬倒果為因之見。又依理思必妥之仿單記載「起始劑量為
2或3mg。必要時,劑量調整的間隔不得低於24小時,且劑量增加速度最高為每天1mg。每日超過1-6mg的彈性劑量曾觀察到療效。如同所有的症狀治療,需持續評估病人狀況,以決定是否續使用RISPERDAL。另有服用劑量高至360mg的過量病例報告,顯示有極大的安全劑量範圍」等(見岡調卷第14、15頁反面),足見理思必妥係在每日超過1-6mg的彈性劑量曾觀察到療效,但並非指醫師僅限於此劑量範圍內而為調整,而係應評估病人狀況而為調整,且該藥劑量有極大的安全劑量範圍。故鑑定書乃依病歷紀錄,認顏永杰依據病人臨床狀況調整理思必妥劑量,病人病情嚴重時最高曾使用至每日12mg,病情穩定後,亦逐漸降低治療劑量至每日2mg,其處置之藥方及用藥劑量,與醫療常規尚無不符等語,自無不合。從而,醫審會之鑑定結果,既已參酌原告病歷紀錄及歷來身體狀況、症狀及顏永杰之各項醫療行為而為認定,且無原告所載認定離譜之情,是本院認鑑定報告見解妥適,亦採相同認定。又原告並無法具體舉證證明顏永杰之醫療行為,有違反一般醫療常規,暨其醫療行為與原告患有男性女乳症間,具有因果關係,是原告前開主張,即乏憑據證明。則原告請求顏永杰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自屬無據。又原告與義大醫院有醫療契約關係,但並無未顏永杰間存有醫療契約關係,是原告請求顏永杰應債務不履行之責任,亦屬無據。
⒉義大醫院應否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及債務不履行責任?
承上所述,顏永杰對原告所為之醫療行為,並未違反一般醫療常規,或有何醫療疏失,原告亦無法證明顏永杰開立理思必妥之行為或其他醫療行為,與原告患有男性女乳症之結果,二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更無法說明顏永杰從事醫療行為時,有何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有何不完全給付或債務不履行之情事。從而,顏永杰既無何疏失或違反其注意義務,則原告主張義大醫院應依前開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與顏永杰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自難認有據。故本件其餘爭點亦無庸再行審論,併予指明。
五、綜上所述,顏永杰所辯其並無醫療過失,且原告所患系爭病症與其之醫療行為難認具有因果關係等語,尚屬可信。而原告主張顏永杰具有醫療疏失,造成其受有系爭病症及損害,應與義大醫院連帶負賠償責任云云,均乏憑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非有據,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或進行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予以調查或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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