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71號原告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重武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俊登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29,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3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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