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莊張蔭莊申酉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黃于珽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壹拾壹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原為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莊申酉所持有,莊申酉於民國100年6月1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由聲請人繼承取得系爭股票。今聲請人遺失系爭股票,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9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得為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無記名
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58條、第545條第1項前段自明。經查,聲請人繼承自莊申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聲請人已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經本院於111年9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裁定、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宸維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股票110002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股票12003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股票14804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股票13365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股票13026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股票13017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股票12618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2019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股票115410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25811華榮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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