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68號原告 何國平
陳幸 何宏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陳宥廷 律師被告 田承運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