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76號上訴人京城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爐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建 民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4,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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