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08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瑞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瑞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2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279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6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6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