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65號原告和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德聖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 律師複代理人 路涵 律師被告明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安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