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國字第9號原告 歐銘泰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陳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答詢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