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145號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 律師
藍詩婷 王寵鈞 上訴人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邱育佩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8日
書記官朱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