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展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進興 訴訟代理人 呂其昌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錦明 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心婷法官汪智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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