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3號受罰人 柯輝居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74號)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輝居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輝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居公司)經臨時股東會於民國104年5月31日決議解散,並選任受罰人柯輝居為清算人,且經臺中市政府於104年6月12日准予解散登記,受罰人亦出具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等情,有臺中市政府104年6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輝居公司臨時股東會議事錄及願任清算人同意書附於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274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可查,惟受罰人就任後遲至同年10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等情,有受罰人提出之民事聲報清算人就任狀(以其上本院日期戳章為據)可稽,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上開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瓊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