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34號聲請人加泓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重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