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婷憓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婷憓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