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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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六八六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六八六號確認本票債權關係
不存在事件,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外人甲○○、丙○○即被告乙○○○親友涉有竊盜犯罪嫌疑,經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偵查案號:九十年偵字第三二八六號),該犯
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
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