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74號原告 賀楹樺 被告 簡靖芯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律師複代理人 温鍇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兩造有和解意願,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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