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非調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非調字第238號聲請人 游雅琇
游宗霖 相對人 吳倩如 上列當事人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次按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第125條第1項第2款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依上開說明,應專屬由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而相對人之住居所係在屏東縣,有戶籍謄本及本院電話紀錄等件在卷足稽。從而,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聲請,有所違誤,是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