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209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借款本金新臺幣139萬元之借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