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奕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奕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淳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黃奕淳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26日│99年12月8日│100年2月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586號│100年度偵字第4499號│100年度偵字第1042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壢交簡字第473號│100年度壢交簡字第906│100年度壢交簡字第146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7日│100年4月20日│100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壢交簡字第473號│100年度壢交簡字第906│100年度壢交簡字第1467│││││號│號││決├────┼───────────┼───────────┼───────────┤││確定日期│100年4月4日│100年5月17日│100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