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1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文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更正如下: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所載「13時許
」應更正為「8時30分許」,同項第2行所載「旋即」應更
正為「於同日13時許」。
㈡補充被告之前科紀錄如下: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
以94年度士交簡字第26號判決處罰金銀元2萬4000元確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黃啓銓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