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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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劉錦秀 被告紹皇國際服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柏渝 被告 許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7條、保證書第1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原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5萬元,及其中148萬元,自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73%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37萬元,自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98%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見本院卷第
1至3頁)。嗣於105年1月18日以民事聲請補正狀將訴之聲明變更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5萬元,及自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其中148萬元利率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利率2.37%計息,其中37萬元利率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利率2.62%計息,並自10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借款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反面),並據之更起訴狀所附之附表(見本院卷第58頁背面)。核其上開所為乃聲明之縮減與擴張,並為之更正,揆諸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紹皇國際服飾有限公司(下稱紹皇公司)於102年10月21日邀同被告陳柏渝、許聖豪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筆合計300萬元,其中240萬元該筆,利率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即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適用期間為104年7月7日至104年10月6日止為1.380%,另104年10月7日起至
105年1月6日止為1.360%,105年1月7日起至105年
4月6日止為1.230%,均加碼2.37%計息,另60萬元該筆,利率按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62%計息,嗣原告定儲利率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即加碼後依附表所示之利息利率計付上開期間之利息。兩造並約定上開借款於107年10月23日到期,自借款日起,於每月23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然被告紹皇公司僅繳本息至104年10月6日,依授信契約書第6、7條約定,被告紹皇公司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紹皇公司尚欠185萬元及自
10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依約被告紹皇公司除應給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被告陳柏渝、許聖豪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記錄、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8頁、第36至48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劉台安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鄭涵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合計19,315元【附表】┌──────┬──────┬───────┬─────┬──────────────┐│借款本金│請求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新臺幣/元)│(新臺幣/元)│(民國)│(年息)├──────────────┤│││││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2,400,000│1,480,000│104年10月6日│3.75%│自104年11月6日起至105年1月6││││││日止,按年息0.373%計算│││├───────┼─────┼──────────────┤│││自104年10月7日│3.73%│自105年1月7日起至105年5月5日││││起至105年1月6││止,按年息0.360%計算││││日止│││││├───────┼─────┼──────────────┤│││自105年1月7日│3.60%│自10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20%計算│├──────┼──────┼───────┼─────┼──────────────┤│600,000│370,000│104年10月6日│4.00%│自104年11月6日起至105年1月6││││││日止,按年息0.398%計算│││├───────┼─────┼──────────────┤│││自104年10月7日│3.98%│自105年1月7日起至105年5月5日││││起至105年1月6││止,按年息0.385%計算││││日止│││││├───────┼─────┼──────────────┤│││自105年1月7日│3.85%│自10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7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