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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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12號再審聲請人 戴賢宗
許昭再審相對人知益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凱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106年度小上字第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翠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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