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5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542號原告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 俞昌瑋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參加人廣平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東 原律師
劉秋絹 律師 李敬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廣平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2日以「女寶健浴湯ニユㄧポアウけんよくとう」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類之中藥材、西藥品、草藥、藥洗、洗浴藥劑、浸泡藥劑、人體用殺菌劑、醫療用浴泥、醫療用溫泉水、醫療用浴劑、醫療用浴鹽、含中草藥製成之洗浴藥劑、醫用營養品、動植物萃取製成之營養補充品、中草藥濃縮萃取製成之營養補充品、醫療用紗布、衛生棉、空氣淨化製劑、失禁用尿布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嗣參加人廣平企業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13及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以95年9月25日中台異字第941251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3月
8日經訴字第0960606355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