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沈怡迎 被告 林堅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2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3年度審交簡字第320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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