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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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龔學昇 訴訟代理人 龔靖淳 原告 黃綺蘭 訴訟代理人 龔億緯 被告 黃仲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簡字第32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