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雄小字第1635號原告 董進瑩 被告 蔡嘉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