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4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峻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峻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峻宇因詐欺得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5年10月、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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