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0一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水城法官李昭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