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7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補字第3715號原告 江榮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瀚忠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書記官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