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684號聲請人 蕭森義 上列聲請人蕭森義因與相對人 林志雄 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蕭森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伸益工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陳報其最新法定代理人與住居所,聲請狀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伸益工業社之歷次商業登記資料(含最新及民國109年8月31日),併請敘明 謝碧華 於發票日有權限代表伸益工業社為發票行為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