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告 陳淑如
王重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陳淑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貳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就被告陳淑如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王重山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淑如於民國111年4月18日以被告王重山為一般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借款期間自111年4月22日起至121年4月22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2.71%(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21%+2.71%=3.92%)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照機動調整(消費者貸款借據第2條);以上放款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4條】。詎被告陳淑如自111年8月22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書(一般約定條款)第5條第2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其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全部一次清償。被告尚未清償486萬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86萬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就被告陳淑如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王重山給付上開債務及費用。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就其主張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中商業銀行消費者貸款借據、交易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23頁),並經本院核對原本無訛。而被告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以供本院斟酌,依上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亦有明文。另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淑如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被告王重山為被告陳淑如之一般保證人,則依前揭法條及兩造之約定,原告請求被告陳淑如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如對被告陳淑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被告王重山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86萬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就被告陳淑如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王重山給付上開債務及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4萬9,213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春涼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約定利率(年息%)利息計算期間(民國)違約金之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年息%)14,860,236元3.92%自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11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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