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慶志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慶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慶志前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0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8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